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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O变更商标审查期间延期的实行守则

2018-03-19 09:25:42   来源:web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影响加拿大商标申请和审查期间策略的重要实行守则。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回复审查员的报告并且给予两次机会,即对提交适当的回复给予了六个月的延长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申请人对于审查者的报告有六个月期限回应,并且一般允许请求6个月的延长期。如果申请人自2011年3月11日起,对审查员报告的回复已获得延长期。对于同一审查员报告的回复,申请人一般不能再授予一次延长期,除非申请人能证明有特殊情况。例举的注册商标受申请人启动的第45条程序影响。该实行变更是CIPO最新的系列成果之一,为了加快商标进程并且要求商标代理人和顾客要坚持不懈的解决审查期间出现的问题。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公布了影响加拿大商标申请和审查期间策略的重要实行守则。这一变更将在2010年3月11日生效,将减少商标审查过程中的延期量。

  在一项商标申请提交之后,审查员审查该申请以决定是否将该商标公示在商标公告中。如果审查员发现了有问题的申请,CIPO将公布发布一份申请者必须回复的报告。以前,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回复审查员的报告并且给予两次机会,即对提交适当的回复给予了六个月的延长期。

  自2010年3月11日起,申请人对于审查者的报告有六个月期限回应,并且一般允许请求6个月的延长期。规定这个期限不能再延长,除非申请者表明再一次延长的例外情况的理由。如果没有及时提交一个合适完整的答复,该申请将因不履行而被记录,这可能导致这次申请的失败。CIPO指出新的实行守则适用于所有被授予延长期的申请人。因此,如果申请人自2011年3月11日起,对审查员报告的回复已获得延长期。对于同一审查员报告的回复,申请人一般不能再授予一次延长期,除非申请人能证明有特殊情况。CIPO提供了以下它认为构称要求额外延长期限特殊情况的特殊例子

  商标机构的最近变更

  1、情况超出了有关人员的控制;

  2、近期存在商标转让;

  3、该局制作的核准登记副本尚未公布,由于外国申请尚未进行登记;

  4、除非列举的待定和令人混淆的商标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被抛弃或者受到申请人启动的异议程序的影响;

  5、 例举的注册商标受申请人启动的第45条程序影响;或者

  6、申请通过交涉获得正式商标持有人的同意。

  该实行变更是CIPO最新的系列成果之一,为了加快商标进程并且要求商标代理人和顾客要坚持不懈的解决审查期间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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