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18-0990
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首页 > 商标注册 > 正文

“兰贵人”茶叶商标纷争尘埃落定

2018-03-15 12:08:02   来源:web   

国家商标评审委认定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并撤销该注册商标。万福隆与其他广大茶叶经营者一样以兰贵人作为茶叶名称而非商标使用,而且,产品包装在兰贵人注册前后均没有变化,并没有假冒兰贵人商标之意。2003年7月,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以兰贵人乃茶叶行业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茶叶及相关产品的商标来注册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在争议商标兰贵人正式注册之前,我国南方市场上已存在以兰贵人为一种添香加味乌龙茶名称使用的情况,且以兰贵人为名的茶叶在我国南方较大范围生产和销售,被相关公众普遍接受,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


  国家商标评审委认定“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并撤销该注册商标;海口中院裁定准许该商标纠纷案原告撤诉。

  某苦丁茶场状告众多商家 称该茶场注册商标遭侵权

  海南×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此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了“兰贵人”为该种苦丁茶的商标。2003年5月,国家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昌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糖等)。

  海南万福隆百货公司(下称万福隆)等商家在×昌苦丁茶场取得“兰贵人”注册商标后,依然在其商场内销售包装上突出使用“兰贵人”字样的部分品牌的茶叶。

  ×昌苦丁茶场认为,在最权威的《中国茶叶大词典》等茶叶词典和论著中均没有关于“兰贵人”茶的记载,可见“兰贵人”并非茶叶通用名称,万福隆等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05年7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万福隆等商家,请求法院判令万福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81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万福隆辩称并没有侵权 “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

  对于×昌苦丁茶场的起诉,万福隆辩称 “兰贵人”茶在市场上早已使用,尤其在我国南方等省区都有广泛生产和销售。在×昌苦丁茶场申请注册前,商场也在生产和销售“兰贵人”茶。万福隆与其他广大茶叶经营者一样以“兰贵人”作为茶叶名称而非商标使用,而且,产品包装在“兰贵人”注册前后均没有变化,并没有假冒“兰贵人”商标之意。总之,“兰贵人”是茶叶行业公知公用的茶叶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兰贵人”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受理了该注册商标争议,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在“兰贵人”商标争议的结果没有出来前,侵权一说无从谈起。

  所以,万福隆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万福隆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以免造成各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海南茶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要求撤销“兰贵人”注册商标

  ×昌苦丁茶场起诉万福隆等商家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权的案件,在海南茶叶行业产生极大的反响。不但被起诉要求经济赔偿的从事茶叶生产、销售的商家觉得冤,就连一些没有被起诉但与“兰贵人”注册商标有关的茶叶生产、销售商家也为之一震。

  2003年7月,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以“兰贵人”乃茶叶行业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茶叶及相关产品的商标来注册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

  海口中院暂中止案件审理 等待商标评审委裁定结果

  2005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兰贵人”注册商标纠纷案。海口中院对该案审理认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企业众多,且“兰贵人”商标权的效力争议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为正确、稳妥处理本案,海口中院当时做出裁定,对“兰贵人”注册商标侵权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海口中院拟等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兰贵人”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后,再重新对该商标纠纷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评审委撤销该商标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在争议商标“兰贵人”正式注册之前,我国南方市场上已存在以“兰贵人”为一种添香加味乌龙茶名称使用的情况,且以“兰贵人”为名的茶叶在我国南方较大范围生产和销售,被相关公众普遍接受,“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在茶商品上已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应予撤销。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2009年1月9日,×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申请撤回起诉。近日,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准许×昌苦丁茶场撤回起诉。至此,历时5年余的“兰贵人”注册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海口部分茶叶零售商 不知“兰贵人”为通用名

  昨日上午,记者对海口国贸、龙昆南路等地的一些茶叶零售商进行采访。多数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表示,不知道“兰贵人”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也不知道“兰贵人”能不能注册为茶叶的商标。

  海口国贸铭×茶烟酒商店的老板陈先生说 “我以前听说过一些茶叶生产和销售商因‘兰贵人’商标纠纷而打官司,但不知判决结果如何,也不知道‘兰贵人’是否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在该商店的货柜上,记者看到上面摆着4种“兰贵人”茶叶。

  龙昆南路×瑞商行的女老板何女士则表示,该店只是一般的零售商,对于“兰贵人”茶叶商标根本不关心,也不清楚“兰贵人”茶叶商标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看到,该商行里有3种牌子的“兰贵人”茶叶。

  在数名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中,只有海口府城的福建籍茶叶零售商张先生知道“兰贵人”为茶叶的通用名称。

  案件解析

  海口中院有关法官介绍,本案虽为商标侵权纠纷,但双方的争议却不在于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行为,而在于“兰贵人”是否为茶叶通用名称,实质上是商标的显著性之争。该法官从两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解析。

  A、“兰贵人”能否注册为茶叶商标?

  本案中,中国茶叶协会、流通协会、南方各省区茶叶协会以及其他茶叶经营者的陈述意见可证明“兰贵人”茶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南方福建、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等乌龙茶产区广泛使用。而在海南,“兰贵人”作为一种常见的茶叶品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兰贵人”茶的使用历史、范围和相关公众对该茶的认知,可以认定“兰贵人”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兰贵人”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因此在各种法规以及茶叶词典、论著中均找不到该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型号的通常名称或约定俗成的称谓,消费者难以将其与某个特定的商品经营者联系在一起。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别、导向功能,即没有内在的显著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茶叶经营者即使使用“兰贵人”也不构成侵权。

  所以,“兰贵人”商标最终被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亦在情理之中。

  B、法院为何要中止本案诉讼?

  据分析,对于本案中止诉讼问题,海口中院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一方面认为×昌苦丁茶场的商标权明确而有效,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事实清楚,应尽快判决以维护×昌苦丁茶场的利益;另一方面认为,“兰贵人”在南方几省区被用作茶叶名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该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一定问题,且商标主管机关已受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此外,本案对茶叶行业的影响巨大,涉及广大茶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中止诉讼是最审慎、周全的考虑。经权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该法官称,中止本案诉讼可省却诸多的司法程序和负担,使双方专注于商标撤销程序,有利于行政部门作出公正裁决,更有利于法院正确裁判案件,平息纠纷,彰显和提升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案以×昌苦丁茶场撤诉而告终充分说明了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正确性和妥当性。

  相关链接 商品通用名 禁止作商标

  商标俗称品牌(英文为brand),最早是指烙在牲畜背上表示归属的一种标志。然而,现代社会中商标的价值远远超越了标示作用,转而演变成宣传和塑造企业形象、彰显商品质量以及商品使用者品位、精神和形象的工具。商标因此成为一种重要社会公共资源,同时也成为各权利人竞相追逐和垄断的对象。

  为使公众更易于识别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权利人会尽量使用一些通用的公共词汇,甚至以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但是,以牺牲商标的显著性为代价来提高知名度是与商标的本意和基本功能背道而驰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通讯员 海华 记者 杨作品)



相关阅读:

上一篇:2010年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趋势
下一篇:“闪亮”注册商标被侵权案终审

公司查名

上海极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沪ICP备15023643号-14 代理上海注册公司注册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05-2020 上海协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202室 电话:400-018-0990   网站地图